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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21 14:25:00

来源:广西医科大学审计处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重新修订《广西医科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办法

 

                                                                                                                                           广西医科大学

                                                                                                                                       二○一十二二十八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内容、程序,完善经济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指由学校任命的各单位(部门)、直属附属医院及有关独立法人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学校管理部门、各学院(部)、所、中心及学校直属单位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

(二)直属附属医院、学校所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资产经营公司等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事项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书面办理任期财政、财务及有关资金活动情况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任时单位基本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债权债务、财务收支、资金结余等情况;

(二)离任时未完成的经济事项,包括: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三)离任时尚未了结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包括: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预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等相关书面资料;

(四)离任时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

(五)离任时单位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资金情况,包括:借款利息、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基建工程款、维修款、补助及有关税费等;

(六)离任时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状况;

(七)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应当移交的贵重物品情况,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电脑、数码产品和数据软件等物品和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在监交人监督下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当面点交领导干部直接经手或保管的各种票据和印章;

(二)个人保管和使用(含科研经费采购)的公物,无论是好或坏,离任领导都要列出清单,并经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处)核实,已属损坏或遗失的公物要书面说明原因,按《广西医科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规定办理;

(三)整理合同、协议、预决算等相关资料,并登记编号;

(四)列出任期末的债权债务清单,其中:对于清收困难、有非正常的应收款,应逐项写出说明,并由经办人员证明;

(五)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拟解决的书面建议;

(六)书面说明所管经费使用情况,并经财务部门核实;

(七)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内容,移交给下任或指定人员。

第六条 接任者对离任者移交的未了事项有责任办理,对未办理经济责任交接手续的未了事项,接任者有权要求离任者协助办理。

第七条 离任者对移交的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作为审计的依据。

第八条 有意隐瞒实际情况或未办理经济责任交接手续、交接不清的,影响交接工作顺利进行,或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纪委、监察、组织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事后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的组织与监督:

(一)学校所属单位领导和部门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移交工作由组织部牵头,二级部门正职领导(主持工作)移交由审计处负责监交,二级部门副职领导移交由正职领导监交

(二)学校企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移交工作,按干部任免权限由企业管理部门或主管单位组织并监交;

(三)交接情况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交接必须按《广西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事项交接清册》办理交接手续,并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交接手续应在学校发布任免职通知十五天内办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事项完毕后,交接双方、监交人员应在《广西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事项交接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广西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事项交接清册》一式六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部门各一份,所在单位存档一份,审计处备案一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8日印发的《广西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交接暂行办法》(桂医大审计〔20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事项交接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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